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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莉、王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5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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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546-2号
  • 案件名称

    刘建莉、王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建莉;王立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546-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莉,女,1991年1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王立成,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建莉与被执行人王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立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刘建莉各项经济损失272043.55元。(被告王立成已垫付的46600元费用待执行时一并结算)。因被执行人王立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成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刘建莉支持赔偿款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建莉已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赔偿款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王立成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建莉支付赔偿款10000.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建莉赔偿款200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5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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