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传彪与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02财保3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602财保347号案件名称
侯传彪与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侯传彪;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02财保347号申请人:侯传彪,男,199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渤海十一路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796869807。负责人:李爱印。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1639.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2021年8月31日,滨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1639.5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128元,由申请人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静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一康与陈昌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675号 下一篇 孙利利、孙道同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监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