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由洁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1刑初5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刑初508号
  • 案件名称

    由洁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由洁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11刑初50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由洁,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1〕Z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由洁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红、检察官助理唐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由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由洁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某店铺盗窃黑色贝雷帽一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书店盗窃《你的亲子关系价值千万》一本、《九型人格》一本。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由洁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某店铺盗窃内裤两条、香水一瓶、T眼影一个。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由洁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店铺盗窃盲盒一个。202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由洁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某店铺盗窃隔离霜一瓶、眼线笔一支。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为756元。案发后,被告人由洁赔偿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单位对其行为的谅解。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由洁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由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由洁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某店铺盗窃黑色贝雷帽一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书店盗窃《你的亲子关系价值千万》一本、《九型人格》一本。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由洁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某店铺盗窃内裤两条、香水一瓶、T眼影一个。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由洁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店铺盗窃盲盒一个。同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由洁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某店铺盗窃隔离霜一瓶、眼线笔一支。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756元。案发后,被告人由洁已全部赔偿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物证清单、扣押清单;证人张某1、徐某、张某2、王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由洁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大甘价认刑[2021]1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询问视频、监控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洁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全部赔偿各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且主动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由洁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迎春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刘世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