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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回河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豪奥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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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72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回河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豪奥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回河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豪奥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回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新市街2号2幢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3MA5U5AEK0Y。法定代表人:戎双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文俊,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豪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合解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34758272。法定代表人:王佩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回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豪奥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渝0113民初1672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回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297426.1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和网络金融资产,对被执行人重庆豪奥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四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1900000元进行提取,支付申请执行人1874626元,收取执行费25374元。目前未查到被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被执行人尚欠422800.10元及利息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子洋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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