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雷福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恢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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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恢330号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雷福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雷福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福禄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237-6。负责人:李玉宝,男,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吕蕾,男,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雷福忠,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与雷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恢33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玺臣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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