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倩、林治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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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476号案件名称
阳倩、林治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阳倩;林治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476号申请执行人:阳倩,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治国,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阳倩与被执行人林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70805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962元,尚未履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及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2021年9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9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乡市玉潭镇的一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阳倩与被执行人林治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案款,共计71300元。当天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履行案款20000元。本案执行费9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时,被执行人届时进行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3476号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学审判员 陈卫卫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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