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庄文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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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941号案件名称
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庄文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庄文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941号原告: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住台安县。法定代表人:海德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庄文山,男,住所地台安县。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319.28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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