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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庄文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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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941号
  • 案件名称

    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庄文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庄文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941号原告: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住台安县。法定代表人:海德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庄文山,男,住所地台安县。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319.28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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