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30执恢25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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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30执恢253号之四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30执恢25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效源,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高玙,男,汉族,1991年2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冻结案号(2018)陕0830民初390号,因被执行人高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玙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 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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