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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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234号案件名称
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永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234号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严汉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君。被告:沈永刚,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咸利芳书记员 白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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