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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菊香、刘书丽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4569、4571、4572、4593、4595、4611、4612、4613、4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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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569、4571、4572、4593、4595、4611、4612、4613、4617号
  • 案件名称

    江菊香、刘书丽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江菊香;刘书丽;陈秋华;吴昆惠;林嘉嘉;郑艳平;冯桂玉;吴东丽;伍少冬;深圳市水灵子国际舞蹈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舞步飞扬灵子舞蹈培训部;马路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10民初4569、4571、4572、4593、4595、4611、4612、4613、4617号4569号案原告:江菊香,女,199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好义镇。4593号案原告:刘书丽,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五星镇。4611号案原告:陈秋华,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4612号案原告:吴昆惠,女,199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扶新镇。4613号案原告:林嘉嘉,女,199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4617号案原告:郑艳平,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深圳市水灵子国际舞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水灵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世贡。被告:广州市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灵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法定代表人:孙觉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玉,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苗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坪山区舞步飞扬灵子舞蹈培训部(以下简称舞步飞扬培训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经营者:马路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钢,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4571号案原告:冯桂玉,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4572号案原告:吴东丽,女,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扶新镇。4595号案原告:伍少冬,女,199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被告:深圳市水灵子国际舞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世贡。被告:广州市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法定代表人:孙觉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玉,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苗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深圳市坪山区舞步飞扬灵子舞蹈培训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经营者:马路平,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淮河镇。被告:马路平,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淮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钢,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九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原告、舞步飞扬培训部及马路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钢到庭参加了诉讼,广州灵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玉到庭参加了4569、4571、4572、4595、4612、4613、4617号案诉讼、深圳水灵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九案现已审理终结。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水灵子公司、广州灵子公司、舞步飞扬培训部、马路平退还培训费(详见附表);2.判令诉讼费由深圳水灵子公司、广州灵子公司、舞步飞扬培训部、马路平承担。深圳水灵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深圳水灵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深圳水灵子公司并未收取各原告报名费,没有退费的法律义务。各原告是在深圳水灵子公司经营场所的上一家机构报名交费的,深圳水灵子公司为了增加人气,只是允许各原告在深圳水灵子公司处继续免费学习,但深圳水灵子公司并未承继各原告与原机构的权利义务,故深圳水灵子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广州灵子公司辩称,深圳水灵子公司是加盟店,系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舞步飞扬经营部、马路平辩称,1.舞步飞扬培训部已于2019年6月10日将案涉店铺转让给张世贡,并由其成立深圳水灵子公司,舞步飞扬培训部早已不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与受益人,且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转移至张世贡,由其自负盈亏;2.舞步飞扬培训部发放的学员卡可以明确看出,各原告学习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原告的报名时间均在2017年、2018年左右,截至2021年7月已经长达三至四年,舞步飞扬培训部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参加学习的权利早已经消灭,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符;3.舞步飞扬培训部已经将涉店铺的转让事宜通知原告等人,并将该通知张贴于培训地点,原告等人已经知悉,原告仍然继续参加舞蹈培训课程至今长达两年多,并无提出任何异议,原告等人继续参加培训课程的行为应当推定原告知悉并同意舞蹈培训部转让事宜,舞步飞扬培训部的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已经转移至深圳水灵子公司;4.深圳水灵子公司属于加盟店性质,其他被告承诺未结课的学员可以免费转移至其他分校学习,案涉培训服务并未陷入事实履行不能的情形,原告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5.退一步说,即使认定退还培训费用,应当综合原告等人接受培训服务时间的长短,扣减已经接受服务的相应费用。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各原告陆续在舞步飞扬培训部报名舞蹈培训并支付报名费。舞步飞扬培训部向各原告出具收据并发放学员卡,收据上载明了培训课程类别及报名费金额,舞步飞扬培训部对收据上载明的报名费金额予以确认。原告林嘉嘉提交的收据上注明“五年有效”,其他收据则未注明培训期限,原告主张报名时口头约定终身有效。各原告提交的学员卡背面注明“此卡有效期2年,遗失补办需100元制作费”,舞步飞扬培训部、马路平主张培训期限为学员卡上载明的2年。2019年6月10日,马路平作为转让方、张世贡作为受让方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由马路平将舞步飞扬培训部店铺的已缴纳房租、押金、设备投资及客户资源等作价转让给张世贡,张世贡自行办理工商登记进行经营,协议另约定:马路平承诺目标店铺转让前的一切债务由马路平负责,转让后的一切经营或债务均由张世贡承担;张世贡承接经确认的未结课程学员后,张世贡只提供后续的免费教学。后张世贡注册登记深圳水灵子公司进行经营。各原告述称,部分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前往培训部参加培训时,仅发现门店内工作人员有变动,并不知悉舞步飞扬培训部店铺的转让事宜,但原告可正常上课。2021年7月1日晚上,深圳水灵子公司工作人员在舞蹈微信群中发送消息称公司因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整顿暂停营业。2021年7月2日,深圳水灵子公司正式停止营业,之后其在舞蹈微信群中发送消息称可以安排各原告转校。各原告与深圳水灵子公司未就转校事宜达成一致,遂向本院起诉。另查,舞步飞扬培训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马路平,目前仍处于存续经营状态。本院认为,本九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本九案中,各原告在舞步飞扬培训部报名舞蹈培训并支付报名费,舞步飞扬培训部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发放学员卡,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舞步飞扬培训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培训部所在门店转让给张世贡,张世贡注册成立深圳水灵子公司向各原告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各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出现不能正常上课的情况,也未对继续接受培训服务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各原告对上述培训义务转让的确认。现深圳水灵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起停止营业,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地点、培训条件继续获得舞蹈培训服务,其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关报名费。舞步飞扬培训部、马路平关于各原告可转校继续学习,无权解除合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张世贡只提供后续的免费教学,转让前的债务不由其负责,故相关报名费的退还义务应由舞步飞扬培训部承担。原告冯桂玉、伍少冬诉请舞步飞扬培训部经营者马路平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各原告另诉请广州灵子公司承担退费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报名费应退数额的问题。首先,部分原告提交的载有“若出于本校取消课程,本校退还学员所交的学费”内容的协议,未有任何签章确认,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各原告诉请退回其所交的全部学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培训期限的认定,舞步飞扬培训部、马路平主张培训期限以学员卡载明的“此卡有效期2年”为准,但学员卡卡片有效期与各原告培训期限并非同一概念,且原告林嘉嘉提交的收据所载明的有效时间与卡片有效期不一致,足以说明学员卡卡片载明的有效期并非培训期限,故本院对舞步飞扬培训部、马路平关于培训期限为2年的主张不予支持。林嘉嘉提交的收据明确载明有效期为5年,故林嘉嘉的培训期间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即为5年。其他原告主张其与舞步飞扬培训部口头约定培训期限为终身制,从原告陈秋华提交的其与马路平的微信聊天对话内容看,陈秋华明确述称自己报名的课程为终身制,马路平对此未表示否认,并告知陈秋华可申请转校继续学习等事宜,故本院认定陈秋华的培训期限为终身制。另从各原告交费金额及课程类别来看,江菊香、吴昆惠、郑艳平、刘书丽、冯桂玉、伍少冬等六原告的课程类别与陈秋华的一致,均为全能教练班,交费金额接近或高于陈秋华的交费金额,故本院认定江菊香等六人的培训期限亦为终身制。吴东丽的交费金额为6911元,课程类别为高级班,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对培训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院酌定吴东丽的培训期限为2年。深圳水灵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停止营业时,吴东丽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再予以退费。其他原告的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本院结合原告的培训期限、合同已履行时长、报名费金额等情况,按照合同已履行时间所占培训期限的比例酌情扣减部分费用,剩余报名费则由舞步飞扬培训部、马路平予以返还(详见附表)。计算扣减费用时,终身制按10年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坪山区舞步飞扬灵子舞蹈培训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菊香、吴昆惠、林嘉嘉、郑艳平、刘书丽、陈秋华退还报名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被告深圳市坪山区舞步飞扬灵子舞蹈培训部、马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桂玉、伍少冬退还报名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三、驳回原告吴东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江菊香、吴昆惠、林嘉嘉、郑艳平、刘书丽、陈秋华、冯桂玉、伍少冬的其他诉讼请求。九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4572号案件由原告吴东丽负担,其余案件由被告深圳市坪山区舞步飞扬灵子舞蹈培训部负担。被告深圳市坪山区舞步飞扬灵子舞蹈培训部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各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燕附表:序号案号原告案件情况裁判结果(单位:元)诉求金额(元)报名时间课程类别培训期限报名费金额(元)合同已履行时间扣减金额(元)退还报名费金额案件受理费14569江菊香169002017-6-30全能教练班终身制1690048个月67601014011124571冯桂玉153882018-1-24全能教练班终身制1538841个月5260101289234572吴东丽68002018-11-4高级班2年691131个月691102544593刘书丽140002017-3-3全能教练班终身制1400055个月642075807554595伍少冬169002017-9-2全能教练班终身制1690047个月66201028011164611陈秋华153882018-3-3全能教练班终身制1538843个月552098689274612吴昆惠169002017-6-29全能教练班终身制1690048个月67601014011184613林嘉嘉188002019-2-17全能教练班5年1880028个月87801002013594617郑艳平166882018-3-4全能教练班终身制1668843个月598010708109说明:合同已履行时间自报名之日起计至2021年7月1日止,按足月计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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