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成、朱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4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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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4020号案件名称
沈国成、朱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沈国成;朱国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4020号 申请执行人:沈国成,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国荣,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沈国成与被执行人朱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8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国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国荣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国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朱国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国荣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国荣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国荣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保险信息。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国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朱国荣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国荣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国荣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国成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朱国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40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赵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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