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永斌、刘元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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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756号案件名称
段永斌、刘元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段永斌;刘元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756号原告:段永斌,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上孙家寨村村民。 被告:刘元青,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原告段永斌与被告刘元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段永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永斌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永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段永斌负担。 审判员张炳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鲜丽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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