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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福安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0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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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0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福安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福安;陈兰芳;王松林;黄伯娇;洪江市帮扶蔬菜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一号财政厅综合楼19、20楼。法定代表人:唐政,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福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兰芳,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松林,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伯娇,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江市帮扶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江市镇报木溪村月形4组。法定代表人:郑福安。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福安、陈兰芳、王松林、黄伯娇、洪江市帮扶蔬菜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0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福安、陈兰芳、王松林、黄伯娇、洪江市帮扶蔬菜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3日、7月21日、8月27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郑福安、陈兰芳、王松林、黄伯娇、洪江市帮扶蔬菜专业合作社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郑福安、陈兰芳、王松林、黄伯娇、洪江市帮扶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1年6月21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7月23日向洪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郑福安、陈兰芳、王松林、黄伯娇、洪江市帮扶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郑福安、陈兰芳、洪江市帮扶蔬菜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45579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贺正勇书 记 员  周剑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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