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玖玖品牌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3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391号案件名称
怀远县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玖玖品牌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怀远县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玖玖品牌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李跃军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391号申请人:怀远县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昌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YA9058。法定代表人:唐宇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安徽玖玖品牌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广场******1-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8XLX8。法定代表人:李跃军,经理。被申请人:李跃军,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怀远县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玖玖品牌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李跃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怀远县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安徽玖玖品牌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李跃军名下价值360000元的财产(股权、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等),并提供唐胜、耿红所有的位于怀远县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怀远县不动产权第××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怀远县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玖玖品牌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李跃军名下价值360000元的财产(股权、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等)。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申请人怀远县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屠玉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均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1947号之二 下一篇 赵汝春、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