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汝春、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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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498号案件名称
赵汝春、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汝春;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498号申请执行人:赵汝春,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路华夏国际1418号。依据本院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劳人仲案子[2021]第90号仲裁调解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1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信铭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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