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德顺、洪亮亮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1民初2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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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民初2873号案件名称
汪德顺、洪亮亮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汪德顺;洪亮亮;汪家宏;刘刚案件缘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2873号原告:汪德顺,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骏,繁昌区繁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亮亮,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汪家宏,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被告:刘刚,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汪德顺诉被告洪亮亮、汪家宏、刘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德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德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汪德顺负担。审 判 员 杨良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戴 雯书 记 员 王 璐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2873号原告:汪德顺,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骏,繁昌区繁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亮亮,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汪家宏,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被告:刘刚,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汪德顺诉被告洪亮亮、汪家宏、刘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德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德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汪德顺负担。审 判 员 杨良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戴 雯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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