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文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64号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文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文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迟文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文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9.55元。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83329.02元中的79.55元,被执行人迟文财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83329.02元中的79.55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邓定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2执1964号 下一篇 汪德顺、洪亮亮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1民初28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