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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兰、张金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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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6号
  • 案件名称

    杨桂兰、张金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杨桂兰;张金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6号申请人:杨桂兰,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金春,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房寺镇。申请人杨桂兰与被申请人张金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金春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担保人杨某肖自愿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846301520034XXXX账户内存款3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金春所有的鲁N399XX号轻型栏板货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杨桂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星慧书 记 员  宋敬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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