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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与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4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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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362号
  • 案件名称

    刘超与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超;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231民初4362号 原告:刘超,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人民西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2278L。法定代表人:黄中万。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波,男,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超负担。  审    判    员     汪  波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孔飞飞书    记    员     张琳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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