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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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78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冯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绥德县薛家峁镇。被执行人冯某,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某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本院在(2018)陕0831执362号案件依法查封,现本案已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某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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