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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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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78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冯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绥德县薛家峁镇。被执行人冯某,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某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本院在(2018)陕0831执362号案件依法查封,现本案已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某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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