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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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335号案件名称
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婷;左海波;杜军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86992169U,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顾惠刚。委托执行代理人:戴文涛,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婷,女,1993年4月13日生,住淮安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左海波,男,1988年5月15日生,住淮安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杜军堂,男,1979年10月16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本院在执行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婷、左海波、杜军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婷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馑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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