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挚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何仲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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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155号案件名称
鞍山挚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何仲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鞍山挚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何仲宁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挚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1栋40层867号。法定代表人:孟庆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仲宁,女,汉族,1997年3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上诉人鞍山挚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仲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挚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鞍山挚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鞍山挚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相夷审 判 员 戴艳丽审 判 员 马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闫 亚书 记 员 王佳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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