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小艳、张亚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09号
  • 案件名称

    冯小艳、张亚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冯小艳;张亚信;冯福云;魏彦彩;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斌,该银行董事长。住所地:吴起县XX苑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05。委托代理人:高步飞,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系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8080833。被执行人:张亚信,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冯小艳,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冯福云,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魏彦彩,女,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张亚信、冯小艳、冯福云、魏彦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亚信、冯小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以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系统产生的利息为准),被执行人冯福云、魏彦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亚信、冯小艳、冯福云、魏彦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张亚信、冯小艳、冯福云、魏彦彩交纳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亚信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亚信于2021年9月15日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3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息部分以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系统产生数额为准,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同日,被执行人张亚信交纳了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07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909号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9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