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5民初49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05民初4911号案件名称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5民初4911号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闫某某,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予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寇文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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