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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林、吴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723民初3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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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3769号
  • 案件名称

    曹海林、吴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曹海林;吴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723民初3769号原告:曹海林,男,汉族,57岁,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吴鹏,男,汉族,39岁,住平舆县。原告曹海林与被告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4日,被告因经营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后经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为此,特依法起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吴鹏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鹏因经营急需资金,向原告曹海林提出借款。2017年3月24日,被告收到借款40000元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建确山县工地借曹海林四万元整(40000元),吴鹏,2017年3月24日”,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吴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应当予以采信和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原告曹海林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吴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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