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杨文聪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终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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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终2061号案件名称
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杨文聪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杨文聪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礼雅路盛世侗乡4区1栋商场。法定代表人:邓玉龙,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特别授权),系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聪,男,2003年4月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上诉人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文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30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武春毅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尹 俊书 记 员 彭亚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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