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敬小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5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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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527号之二案件名称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敬小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敬小青;赵金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5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敬小青,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执行人:赵金秋,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执行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敬小青、赵金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8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9月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赵金秋名下无银行存款,我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敬小青名下存款9897.04元。我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失信决定书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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