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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敬小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5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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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52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敬小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敬小青;赵金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5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敬小青,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执行人:赵金秋,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执行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敬小青、赵金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8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9月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赵金秋名下无银行存款,我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敬小青名下存款9897.04元。我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失信决定书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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