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进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1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111号
  •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进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进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徐振裕委托代理人:杨砚钦,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进军,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执行李进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12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山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进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等被执行人李进军2024年10月4日退休后由本院扣划李进军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归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12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谢海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晓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