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梅、张建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4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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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4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春梅、张建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春梅;张建华;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53.法定代表人:杨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勉县联社风险管理部专干。被执行人:唐某,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501224063被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405050091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5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62536.8元及后续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80元,张某对上述借款负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唐某、张某均未履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唐某、张某应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62536.8元,以及2019年6月20日到2021年8月14日的利息10217元,上述欠款共计72753.8元,扣除唐某已还的10000元,目前尚欠62753.8元。唐某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57753.8元自2022年开始每隔半年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元,直至全部履行清结为止。逾期未支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二、张某自愿为上述欠款承担担保责任;三、本次申请执行费50元,由唐某负担。四、查封唐某名下28#路口缙颐国际星城小区2#B段602室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5执47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封 涛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 理 韩 墙书 记 员 黄 静 1 / 3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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