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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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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12号
  • 案件名称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某,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存款、无房产、无证券及股权股份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阴县支行、汉阴县房产管理局、汉阴县车管所、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股份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以上金融机构单位银及网络资金无存款、无房产、无证券及股权股份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限制了被执行人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本院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康平审 判 员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艳书 记 员 徐 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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