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学根、姜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9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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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9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崔学根、姜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崔学根;姜小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990号之一申请人:崔学根,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康,江苏钟山明(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小燕,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琨,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学根与被申请人姜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申请人崔学根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姜小燕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崔学根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姜小燕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学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小燕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伯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梦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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