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村、雷衍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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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339号案件名称
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村、雷衍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村;雷衍能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339号原告: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村,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村。法定代表人:邓训广,系舜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刚,男,系该村副书记。被告:雷衍能,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文生,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村与被告雷衍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村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村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依法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村负担。审 判 长 欧日宏人民陪审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雷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雷松利书 记 员 钟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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