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光轴承磨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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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430号案件名称
大连鑫光轴承磨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大连鑫光轴承磨具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430号被执行人:大连鑫光轴承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南共济街三段2258-1号。被执行人大连鑫光轴承磨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大连鑫光轴承磨具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由其负担的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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