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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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4135号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孙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4135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住所地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庆超,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孙某某,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与被告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登记后,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我院委派特邀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调解员指导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41元,免收。审判员 宋世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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