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恺、靳恺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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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705号案件名称
靳恺、靳恺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靳恺;靳恺;西藏亿益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亿益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705号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靳某,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靳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靳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计72874.5元(含案件受理费1429元及已扣除由西藏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靳某采购苹果的报酬8575元)。被执行人靳某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靳某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靳某于协议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0元,该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某已领取。2022年3月1日前由被执行人靳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000元;2022年8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靳某将剩余款27874.5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靳某承担了本次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425执7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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