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5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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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59号之四案件名称
赵秀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秀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59号之四被执行人:赵秀波,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本院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129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赵秀波罚金一案,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秀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交纳罚金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秀波有存款10756.71元,本院已划拨上述存款并交纳至罚没款专户;2021年4月22日,本院依据(2021)黑0129执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秀波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X、XX、XX的保险账户全部现金价值;2021年4月25日,依据(2021)黑0129执3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秀波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的保险账户全部现金价值。因被执行人赵秀波涉另起追缴违法所得案件,2021年9月11日,本院依据(2021)黑0129执36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赵秀波存款812.53元并转移至本案涉案往来款专户,且已交纳至罚没款专户。经本院查询,目前被执行人赵秀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正在服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秀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0)黑0129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赵秀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韩 芳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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