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宋国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恢57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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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恢573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宋国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宋国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恢5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本市镜湖区宇隆广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685491-5。被执行人:宋国威,女,1988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宋国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国威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国威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斗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程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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