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毛尧梅、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8721(2021)陕0112执87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8721号
  • 案件名称

    毛尧梅、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8721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毛尧梅;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87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与文景路交汇西北国金中心D座12F1-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U00T26N。法定代表人:张玉萍,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尧梅,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林尘镇古峰竹山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00611274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913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2419.8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8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    瑞审  判  员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   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先    凯打印人:先凯  校对人:石瑞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