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书法借款合同纠纷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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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626号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书法借款合同纠纷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书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咸鹏。被执行人张书法。钟传娟。张玉香。李可文。张书堂。李心兰。王寿春。刘洪花。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书法、钟传娟、张玉香、李可文、张书堂、李心兰、王寿春、刘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455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 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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