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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霞、王志彬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1执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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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551号
  • 案件名称

    李明霞、王志彬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明霞;王志彬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81执1551号申请人:李明霞,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身份证号:371481198003××××。被申请人:王志彬,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身份证号:371481198210××××。申请执行人李明霞与被执行人王志彬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81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彬已案外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明霞10000元,被执行人王志彬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李明霞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19)鲁1481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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