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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5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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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5090号
  • 案件名称

    刘某、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范某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4民终5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199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88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收到的彩礼款是98000元而不是166000元;上诉人已返还彩礼68000元,用于双方日常生活花费,上诉人用彩礼款购买的物品已陪嫁到被上诉人家中,原判认定的同居时间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家农历4月6日同居生活,农历9月15日即阳历10月31日分居;双方分居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有过错;同居期间上诉人怀孕,但因被上诉人生活不检点,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上诉人流产。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民法典及其解释,另对于日常花费及出现流产的事实,不应再判决返还彩礼。3、原判程序违法,上诉人未收到开庭传票即进行缺席审理。范某答辩称,我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给付上诉人彩礼款18万余元,双方同居期间仅两个月,不可能花费68000元,对方虚构事实,目的是想拖延诉讼,原审程序合法。范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彩礼款1828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农历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20年4月28日(农历4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证典礼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2020年7、8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双方分居至今。关于彩礼款问题,证人范某、张某到庭陈述,原告经其二人给付被告彩礼款166000元。审理过程中,经向被告调查,其称原告给付彩礼款为98000元、买手机钱6000元及钻戒钱120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属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款数额,根据原告申请的证人范某、张某当庭证言,结合原告提交的典礼前银行取款记录,能够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66000元,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其他彩礼款,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未生育子女等情形,酌情由被告返还彩礼款11万元。综上,判决:1、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某彩礼款11万元;2、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范某负担600元,被告刘某负担1379元。该项费由原告已支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提交如下证据:1、鸡泽县中医院出具的病历一份,证明在双方同居期间,上诉人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6日在该院住院做流产;2、微信聊天截屏五份,证明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上诉人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3、定亲宴中上诉人家庭花费清单一份,共计消费148000元,提交其中的收据2份,证明购买中华烟、丛台区共计花费69000元;4、上诉人母亲董书英银行卡流水一份,该银行卡系陪嫁物品,在双方同居期间,日常消费共计136454.6元。范某质证意见为:1、对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返还彩礼与上诉人是否流产没有关联性;2、上诉人自己书写的清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购买烟酒的票据也非正规票据;3、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出轨行为;4、上诉人母亲的银行流水与本案无关,且双方共同生活两个月,不可能产生如此巨额的消费。本院经审查明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病历可证明其因被诊断为“先兆流产”、“慢性××”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6日在鸡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他人之间存不正当关系。定亲宴花费清单为上诉人家庭所写,不能证明其因摆设筵席花费148000元。上诉人母亲董书英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经查阅一审卷宗,原审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刘某送达开庭传票,刘某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已签收了开庭传票。原审法院根据传票确定的时间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对其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彩礼款数额的认定问题,一审诉讼中,证人范某、张某到庭作证称,被上诉人经其二人给付上诉人彩礼款166000元,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彩礼款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仅收到被上诉人的彩礼款98000元并已返还68000元,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上诉人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上诉人有过错,但其所提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存在过错。另,本案一审诉讼中上诉人在收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拒不参加庭审,原审作出判决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上诉人又拒收该判决书,后原审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判决书。上诉人怠于应对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实不可取,一审诉讼中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是其放弃抗辩权利的表现。双方于2020年农历4月典礼共同生活,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自称是农历8月离开被上诉人家,共同生活四个月左右。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诉请及举证情况,结合双方同居生活时间、未生育子女等因素,酌情由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11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曙辉审判员  江志刚审判员  陈德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岳晓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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