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刚、程贤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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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673号案件名称
田永刚、程贤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田永刚;程贤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6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田永刚,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陕西省白水县人,住渭南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109122712。被执行人:程贤奇,男,生于1949年1月15日,汉族,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901150411。申请执行人田永刚与被执行人程贤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贤奇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永刚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贤奇支付货款1824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5年9月8日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程贤奇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程贤奇在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心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其自建的土房三间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程贤奇已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经过跟申请执行人田永刚的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货款1824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5年9月8日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全部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兰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程 凡书 记 员 宋 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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