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方、高维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0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054号案件名称
刘顺方、高维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顺方;高维和;大连金宇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054号原告:刘顺方,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学华,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高维和。被告:大连金宇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松花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恩仁。原告刘顺方与被告高维和、大连金宇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顺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绍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渐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子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2664号 下一篇 刘某、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5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