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发财、刘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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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295号案件名称
贺发财、刘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贺发财;刘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贺发财,男,1979年01月10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桥镇乡闫家湾村民委员会闫家沟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刘勇,男,1983年09月10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太皇山美水花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309100951。本院在执行贺发财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勇向申请人贺发财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受理费25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2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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