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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马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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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4民初1564号
  •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马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马某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564号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金街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行长。        被告:马某,男,回族,现年43岁,住甘肃省广河县。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诉被告马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青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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