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马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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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4民初1564号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马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马某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564号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金街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行长。 被告:马某,男,回族,现年43岁,住甘肃省广河县。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诉被告马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青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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