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海飞与江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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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912号案件名称
兰海飞与江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兰海飞;江云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12号原告:兰海飞,女,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峰,男,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云泉,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通榆县。 兰海飞诉被告江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海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兰海飞负担。 审判员 尹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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