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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林、龙称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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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16号
  • 案件名称

    李森林、龙称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森林;龙称林;尹水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李森林,男,1973年10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龙称林,男,1964年2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尹水俊,男,1961年3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申请执行人李森林与被执行人龙称林、尹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龙称林、尹水俊未能履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森林于2020年7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甘12执他6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龙称林、尹水俊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龙称林、尹水俊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尹水俊住房公积金因有贷款无法划拨)等其它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龙称林、尹水俊至今未履行,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森林进行终本约谈。经申请执行人李森林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龙称林、尹水俊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尹水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5日,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具备执行能力,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社林审 判 员 靳从海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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