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张鹏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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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500号案件名称
王雷、张鹏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雷;张鹏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500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柏县。被执行人张鹏飞,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雷申请执行张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豫0103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于2021年6月11日以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于2021年6月29日,本院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于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内将其限制高消费;5、2021年8月30日,我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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