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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乔静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8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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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8006号
  • 案件名称

    王静、乔静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静;乔静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2民初8006号原告王静,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五厂四街23号楼附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静,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177号付21号。案由中介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王静诉被告乔静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静中介费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乔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荆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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