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乔静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80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8006号案件名称
王静、乔静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静;乔静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2民初8006号原告王静,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五厂四街23号楼附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静,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177号付21号。案由中介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王静诉被告乔静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静中介费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乔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荆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小梅与龚汉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2民初1926号 下一篇 王雷、张鹏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