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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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051号案件名称
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孟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7051号 原告: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6号12幢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633696。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孟玲,女,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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